根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(国函〔2008〕60号)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《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》(国统字〔2009〕91号),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是开展各项普查、全面统计、抽样调查、专项调查等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,属于工作中使用的内部资料,不适用于向全社会公开。根据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,自2024年10月起,国家统计局继续公开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《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》等统计标准方法,不再公开具体相关代码。
https://www.stats.gov.cn/hd/lyzx/zxgk/202509/t20250903_1960996.html
根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(国函〔2008〕60号)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《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》(国统字〔2009〕91号),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是开展各项普查、全面统计、抽样调查、专项调查等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,属于工作中使用的内部资料,不适用于向全社会公开。根据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,自2024年10月起,国家统计局继续公开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《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》等统计标准方法,不再公开具体相关代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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